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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上海市委员会 社会诚信问题,已经引起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广泛关注。2004年2月1日,市政府颁布实施国内首部为个人信用征信制定的政府规章《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可以说,上海已具备了在全国率先建成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 当然,上海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探索时间还不长,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问题。我们认为,上海建立诚信体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突出反映为与社会诚信体系相配套的法制建设工作的相对滞后。因此,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议上海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针对社会诚信体系问题加强法制建设方面的研究,加大诚信体系相关立法、执法力度,明确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运行规则,以及政府部门的公共信用服务和监管,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进——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应在政策上扶持和推动“商务信用调查”和“尽职调查”业务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