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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使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条文变成一纸空文,市政协委员金佩建议,有关部门应明确公告何种疾病不能结婚,所有的疾病均应一一例举。
据悉,新婚姻法出台后,更人性化,其中婚前检查不作为必要条件就是一个方面。但这样一来,婚检率大大降低,据调查,目前上海的婚检率只有不到3%。结果导致一些遗传病患者以及一些正值发病期的传染病的患者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了结婚。这样对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执行,形同虚设,而且,对结婚当事人对对方健康也缺少知情权。于情于理都有待完善。
为此,市政协委员金佩建议: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登记结婚时,应当出示近期正规医疗单位“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证明(特别地,开具证明的单位应具有法律资格);若没有,登记单位应建议其进行婚前检查。至于何种疾病不能结婚,其实,现在很多人并不完全知晓,对此,金佩观点是,应当由医疗部门建议,并经由人大立法,可以用上海市婚姻法实施细等加以例举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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