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解决人才“居转户”政策和职称评聘制度方面的“瓶颈”问题
市政协常委、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市政协常委、上海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邵楠,市政协委员、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韩曙,以及谢庆阳、张弛、任雁静、刘天玺、王志刚、翁丹燕反映,上海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人才新政,但在政策落地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亟待解决。
一、集团公司在沪分支机构员工无法提供个人纳税记录,“居转户”受阻
在“居转户”政策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连续三年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纳税记录由上海各级税务机关出具。但若是总公司在外地注册,企业分支机构、研发中心在上海经营,其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异地的总公司汇总缴纳。如果分支机构员工希望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申报系统的转换必须得到总公司以及税务机关的许可,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是不允许的,现行税法也不允许员工以个人名义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影响人才落户
从全面二孩政策实行后,上海“居转户”政策做了新老划断,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待。但相比于北京与深圳取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限制的做法,上海的力度相对较弱。不少科技企业家和科技人才认为,“一罪不二罚”,之前未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提交社会抚养费,若依然延续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科创人才落户。
三、人才公寓政策不尽合理
第一,跨国公司仅能在总公司所在地申请人才公寓,分公司员工无法享受福利。根据大部分地区政策,如《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跨国公司仅能在纳税的总公司所在地申请人才公寓,设在本市其他地区的分公司不具备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同时,部分公司因考虑承租人才公寓需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宁愿选择放弃申请。
第二,租住属于商用性质的人才公寓无法办理居住证。目前,各区为吸引人才已投资建设了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但这些人才公寓大多属于商用性质,而办理居住证仅接受住宅性质的房屋,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即使符合相关条件,却依然无法办理居住证。
四、由于聘任名额限制,青年科技人员“应评而不能评”
近年来,本市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相关制度,但在贯彻过程中,部分科研单位受制于“评聘结合”相关要求,因可聘任高级职称人数有限、已经饱和,致使大量30-40岁的青年科技人员虽满足申报条件却无法申报副高职称,个人发展、职务晋升、工资待遇都受到影响,削弱了团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为此,建议:
一、完善个人纳税记录采信方式
推进建立个人诚信纳税记录互认互通系统。上海可先行先试,探索建立自然人申报纳税操作系统,包括自然人的唯一纳税识别号,纳税账户、减免税款退税渠道、纳税操作程序等,为“居转户”的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二、取消“居转户”一票否决制
响应国家二孩政策,全面取消“居转户”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不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挂钩,子女随迁落户。同时,其他政策也取消类似计划生育证明,以便吸引更多年轻的高素质人才及其子女。
三、优化人才公寓政策
一是优化本市针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人才公寓政策。适当放宽申请人才公寓的条件,允许其分公司向所在区申请人才公寓。采取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约定员工在使用公寓过程中因其个人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合理减轻公司作为公寓承租人的法律风险。二是允许人才公寓为入住者提供住所证明,方便专业人才申办居住证。
四、完善本市高级职称评聘制度
对本市环保、农业、水务、规土等部门下属科研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调研,扩大高级职称可聘比例、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和“能上能下”机制,为“应评而不能评”的青年科技人员提供发展空间和制度保障。
(民盟市委、九三学社市委、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徐汇区政协、虹口区政协、金山区政协、嘉定区政协供稿)
(谢庆阳系虹口区政协委员、华安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张弛系民盟盟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师;任雁静系民盟盟员、徐汇区政协委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工会副主席;刘天玺系民建会员、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志刚系九三学社社员、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行长助理;翁丹燕系九三学社社员、金山区科委综合管理科主任科员。本文系根据上述反映人提交的信息综合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