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上海市委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上海民营经济的发展很快,但民间投资的渠道仍然不畅,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观念滞后。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体制束缚和传统思想的影响,社会上对民间投资仍存在偏见,担心民营经济会冲击国有行业和部门垄断的利益,在银行贷款项目、审批等具体问题上还存在宁“国”勿“民”的思想。
2、门槛过高。目前,金融、保险、通信、电力等投资收益高的行业,民间投资被严格限制进入,有些领域虽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此外,民间资本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机会等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
3、税负不公。很多民营企业既要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承受了双重税赋,还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税外政策性收费、税后利润的再投资以及不少优惠政策等方面,民营企业一般也很难享受得到。
4、渠道不畅。上海对民间资本开放的程度不高,绝大部分民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依靠正规、小范围的借债集资或股权融资,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民间投资不畅,其主要原因来自于诸多的制度障碍,如信用制度障碍、银行制度障碍、企业产权制度障碍等等。
5、保障不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兼并国有企业等等合法权益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获取信息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
6、发展乏力。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资信等级较低、财会制度不规范等弱点,经营水平、开拓创新、管理与决策能力诸多方面整体素质不高,从而限制了扩大投资,进一步发展的步伐。
为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观念,把民间投资纳入上海经济发展的总体计划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作了充分的肯定,这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激活民间投资热情无疑是极好的机遇。上海应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以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先进典型,营造保护民间投资的良好氛围,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引导民间投资纳入上海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并结合实际制定有关民间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降低门槛,逐步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及时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凡允许外商投资和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对民间投资也理应适用。国家还应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在持股比例上不应人为设限,同时对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到境外投资以取得跨跃性发展。
三、加强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完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金融体系上海应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在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方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在拓宽金融渠道方面:一要大力发展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为他们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的服务,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二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金融体系,为各种类型的民企提供多种多样的配套服务。三要活跃产权交易和技术交易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四、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加大财税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税费科目要进行清理和规范,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对财政预算内资金也应支持民间投资,对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可通过补偿机制或财政补贴吸引民间投资进入。国债贴息应由国企向民企延伸,增加对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第三产业的贴息,由原来专为国企享受的技术投资贴息可扩大到对部分基本建设投资的贷款贴息,同时,放宽所有制的范围限制。
五、调整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上海要进一步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优化法制环境,有关支持非公有经济的具体法律法规,应抓紧制定,尽快到位;二是优化政策环境,鼓励国有科研单位“下嫁”给非公有经济;三是优化服务环境,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要为民间投资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四是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等服务的中介组织;五是调整制定有关政策,使民间投资者享有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解决税收不公问题。
六、提高民间投资者的整体素质,加快民间投资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逐步提高民间投资者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大力支持非公有经济的发展,重视民营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工会的建设。另一方面,民间投资者本身更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实行公司制改造,通过联合、兼并、重组,把企业做大做强,努力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推动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与民间投资企业的做强做优。
(提案号:008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函:
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实对民间资本投资有限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对私营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也造成一些经济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鉴此,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公平竞争,推进本市的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经我局认真研究,决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在企业登记注册中扩大出资者范围等推出如下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一是允许在职人员依法出资入股设立各类企业;二是允许在职人员出资入股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在企业登记中,将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代原先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
目前,我局正向市政府专门报告,并已在浦东新区试行,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在全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