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在职职工投资私营企业的建议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根据这样的精神,我们应该鼓励职工投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

  目前,国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有相当多的是老伯伯、老太太,实际上在他们背后都是在职的职工,他们多是这些老伯伯、老太太的亲友。这就象戴着国有、集体“红帽子”的“民企”一样。我们认为,现在应对在职职工直接投资私营企业发放“通行证”,鼓励劳动者在从事自己职业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把将自己的消费剩余的钱转化为资产,并通过正当合法的投资获取其投资收益。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在职职工对市场经济的参与度,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动,促进我国社会中等收入阶层队伍逐渐扩大,加快奔向小康社会的步伐。

  目前,我国颁布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且对该自然人是否是在职职工并无约束,据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可以是有职业的自然人。只是1988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将股东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认定为私营企业,在1996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二次修正)》的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离退休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上述所有可以投资申办私营企业的人员中,就是将在职职工排斥在外。

  我们认为,上海作为我国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重要城市,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上海的社会经济得到了飞跃发展,市民中高级白领、“打工皇帝”、中等收入阶层明显地扩大了。因此,如何积极引导这一群体参与民间资本的投资,是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建设的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也是缓解银行居民存款居高不下压力的一条很好的出路。

  在目前国家有关法律尚未修改,明确允许在职职工可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提下,上海可以率先试点,摸索经验。只要在职职工不出任法人代表、不参与经营、也不损害现供职单位利益,就应该允许他们投资私营企业。我认为,这一做法,与《公司法》的内容也并不抵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也未有明文禁止在职职工投资私营企业的具体条文。

  (提案号:0254)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函:

  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实对在职职工出资入股设立企业有禁止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对非公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也造成一些经济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鉴此,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公平竞争,推进本市的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经我局认真研究,决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在企业登记注册中扩大出资者范围等推出如下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一是允许在职人员依法出资入股设立各类企业;二是允许在职人员出资入股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在企业登记中,将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代原先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

  目前,我局正向市政府专门报告,并已在浦东新区试行,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在全市施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2 Shangha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