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9月19日经市政协十届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做好市政协提案审查工作,促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闭会后组建提案委员会,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当届政协的提案审查工作。

  提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参加有关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提案审查工作应尊重提案者运用提案形式履行政协职能的民主权利,遵循审查程序,坚持立案标准,注重提案质量,合理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条提案根据提出时间分为大会提案与平时提案。自提案委员会发出全会提案征集函起,至全会规定的提案统计截止时间止为大会提案,其余为平时提案。

  大会提案原则上应在全会期间审查完毕,少数需进一步协调的提案可推迟至全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平时提案应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第五条市政协大会提案的审查,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下设的各组复核后,报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并向全会提交大会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向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其中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向提案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案予以立案:

  (一)提案者的资格:本届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全会期间委员讨论小组或联组。提案者可单独或联名提出提案。

  全国政协在沪委员可提交有关涉及上海工作的提案。

  (二)提案的内容: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法律,反映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在上海的贯彻执行情况,反映本市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提案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三)提案的格式:书写规范,内容完整、字迹清楚;使用市政协规定的提案用纸(或通过提案的电子传输系统,按规定格式提交);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名;案由明确、一事一案。

  第七条提案经审查立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确定提案的主办、合办、会办单位并及时交办。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编号、案由、提案者、承办单位等内容编制《提案目录》,发给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备查。

  第八条经审查,提案内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二)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三)进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案例,或要求解决单位之间矛盾和纠纷的;(四)指名举报或揭发的;

  (五)为本人、亲属或朋友解决个人问题的(落实统战政策除外);(六)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七)带有明显商业广告性质的;(八)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九)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十)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对不予立案件,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其中包括:

  (一)编发市政协《建言》,将部分具有宏观、超前性的理论探索和思考提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二)编发《社情民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三)提请提案人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四)转作委员来信处理;

  (五)对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但内容重要的,通过信息、来信等渠道转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提案经审查不予立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十条已立案的提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提案承办单位提出,提案委员会复审,可以撤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2 Shangha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