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199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工作,逐步建立办理工作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若干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政府系统其他有关承办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积极为办理工作创造条件,亲自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书面意见、提案中的重要及疑难问题;办理工作有布置、有检查,并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办理机构落实,专(兼)职承办人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较强。
(二)制度健全,操作规范。根据《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办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严格按照办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坚持走访,按时办结,答复行文规范。检查验收、跟踪落实、复查、总结等制度落到实处。
(三)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积极主动落实书面意见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努力提高满意率和解决率。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列入计划,创造条件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对书面意见和提案提出者就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认真组织复查,重新办理。
注重调查研究,经常开展工作研讨,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成目标考核组进行考核,并分别由上述三个部门的建议提案处、代表联络处和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记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平时以多种形式对各单位办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综合分析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每年度承办工作结束后,进行目标考核,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逐项记分,累计得出总分。
目标考核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自评。各承办单位在年度办理工作基本完毕后,按有关规定认真写好书面总结,如实填写《自评表》,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办)。二是考评。由考核工作班子根据各承办单位的答复件、工作总结、自评表、代表和委员征询意见反馈表等有关材料,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目标考核标准,逐项考核记分。三是确定考核结果。由目标考核组听取工作班子的考核情况汇报,并视情对有关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抽查,最后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处理
(一)根据需要,将考核结果送有关部门参考。
(二)对连续两个年度以上考核得分较高,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进行表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承办人员进行通报表扬。
(三)对不重视办理工作,组织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办理质量差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