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0年4月28日市政协九届二十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提高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提案评选对象和评选数额评选对象主要为本届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所提的优秀提案。每届评选一至二次,评选数额一般不超过评选年限内提案总数的2%。
对历届市政协具有前瞻性、在本届市政协期间予以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效益的提案,也可适当评选。
二、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优秀提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案内容能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市的贯彻落实、涉及上海的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本市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所提问题情况准确,分析透彻,建议有可行性或具有前瞻性。
(三)提案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会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对本市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优秀提案评选程序
优秀提案按以下程序评选产生:
(一)在充分听取党派、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由提案委员会下设各组提出优秀提案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
(二)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三)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四)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四、优秀提案表彰名义
以市政协名义对优秀提案进行表彰。
五、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