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1994〕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对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跟踪落实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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