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经2000年4月28日市政协九届二十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提高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提案评选对象和评选数额

  评选对象主要为本届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所提的优秀提案。每届评选一至二次,评选数额一般不超过评选年限内提案总数的2%。

  对历届市政协具有前瞻性、在本届市政协期间予以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效益的提案,也可适当评选。

  二、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优秀提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案内容能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市的贯彻落实、涉及上海的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本市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所提问题情况准确,分析透彻,建议有可行性或具有前瞻性。

  (三)提案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会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对本市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优秀提案评选程序

  优秀提案按以下程序评选产生:

  (一)在充分听取党派、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由提案委员会下设各组提出优秀提案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

  (二)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三)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四)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四、优秀提案表彰名义

  以市政协名义对优秀提案进行表彰。

  五、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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