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4、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5、属于学术研讨的;
6、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7、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8、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对不立案的提案,要及时向提案者说明原因,争取理解;可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有的可以在征得提案者同意后转送有关单位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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