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颜绍元
高鹗续写《红楼梦》第九十六回:“那年正值京察,工部将贾政保列一等。”其后郭则撰《红楼真梦》,这段情节中又多了一条“贾政自陈迂拙”的细节。改用白话串解这两段文字,就是那一年正值京官考核,贾政的自我鉴定(自陈)是迂阔笨拙,而其供职机关即建设部(工部)的领导却给他做了一个名列一等的考评,于是换来了外放江西粮道的提升。由此可见,这些现代人所熟悉的公务员管理方式及程序,都是古已有之的。
考核,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官吏的行政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常规性的检查评估。《尚书·舜典》有“三载考绩”,《周礼·地官》有“岁终,则考其属官”,因知考核制度在中国来历久远。从那以后,诸如书劳、上计、考成、考课、京察、大计等种种名词,实际上都是该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表述。云梦秦简中有不少关于考课基层官吏的律令,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一篇关于县府考课乡官的标准及奖惩办法中,“最”(上等)、“殿”(末等)两个概念频频出现,如:“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最者,赐田典日旬;殿,笞卅。”其后,“最”、“殿”二字作为考核绩效划分等级的专用名词,一直沿用到清代。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常见的分等考核、末位淘汰,可谓渊源有之。
秦祚短促,文献记载比较完备而又垂为后世范型的考核体制,宜推两汉。大体是每到年终进行一次自下而上的逐级考核,考核内容即各级政府一年来的行政绩效,包括民政教化、农业生产、财赋收入、社会治安等各个方面,一概形成数字统计,编为“计簿”,作为上一级主官对之考核的依据。《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计)簿。”由郡国检查评估,区分等次,上报中央。同样,郡国在完成对属县的考核后,也要“遣吏上计”,就是再汇编一套反映本郡或本国的计簿,派专人呈递京师,接受中央的考核。
上述逐级考核,都以各级政府的第一把手即郡守、国相、县令、县长为对象。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的主官,以及中央各部门机关的首长,也要对其属官进行考核,而属官又要考核他们分管的吏椽。出土汉简有《建昭四年(西汉元帝年号,公元前35年)功劳案》、《元延元年(西汉成帝年号,公元前12年)远备甲渠令史伐阅簿》等,就是官吏接受考核的簿书,记载着各人的事功劳绩,批上考核等次后,便成为赏罚升降的依据。《史记·萧相国世家》里就记有一个实例:秦始皇时代,萧何在泗水郡监御史手下供职,任满考核,“课最,居第一”。领导要保举他去咸阳为吏,他执意恳求回乡任职。结果,凭借人事档案袋里的这份鉴定,被任命为沛县政府主任科员(主吏椽)。
据董仲舒《春秋繁露》述,汉代的考核等次为三等九列,“以一为最,五为中,九为殿”。因知五是临界点,在此之前是上等和中上,在此之后便是中下和下等了。评列等级以簿书为依据,参照规定的标准,具体运作时还有一个自陈与公议相结合的开会程序。《汉官仪》及注文称,西汉时郡国对所属各县的考核大会,照例于秋冬之际举行,郡守或侯国相亲自主持,各县的令、长、丞、尉均得参加,“会都试,课殿最”。东汉时,令、长不必再亲自出席,但县丞、县尉等其他官员,仍得与会,所谓“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
《汉书》卷七八中,还记有一节这种考核会议的片断,略谓汉元帝某年,右扶风(相当于郡一级的政区)长官主持“会课”即课吏大会。茂陵县令萧育的考核等次是第六,“漆[县]令郭舜殿”,即考为末等。长官斥责郭舜,萧育为之求情。长官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就是你也不过考个第六,勉强摆脱了下等的羞耻,还有闲替别人辨解?等会议结束后,即让人传话;召茂陵令来后曹(扶风府有关科室的通称)。准备严询他本人的失职问题。
同样,中央对郡国的考核,也有开会评议的程序。通常情况是丞相或御史大夫(也可以是两府的其他高级官员)主持会议,各郡国的代表(即“上计吏”)出席。倘有皇帝亲自受计即听取述职的安排,会预先通知郡守、国相或郡丞、长史(郡、国的第二把手)本人来京参加。《后汉书》卷八十记,汉灵帝光和元年(公元178年),汉阳郡守派赵壹赴京参加上计考课。“是时司徒袁逢受计,计吏数百人皆拜伏庭中,莫敢仰视,[赵]壹独长揖而已”。等袁逢与他交谈后,竟“敛衽下堂,执其手,延置上坐”,又“顾谓坐中曰:‘此人汉阳赵元叔也。朝臣莫有过之者,吾请为诸君分坐。’”因知这种京师级的考核大会,场面壮观,等级鲜明。由于对郡国的考核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照例还有一批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官员列席,就是袁逢所谓“朝臣”的堂上“坐者”。
唐代的考核制度,在承续秦汉传统的同时又有所创新。首先,在三品与四品官阶之间划一条界线:三品以上京官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及各大军区司令(都督、节度使)的考核,由皇帝亲掌;四品以下官均由本单位长官评定其考绩,记录于考簿,逐级上报到中央的吏部考功司。考功司是隋朝始创的专门掌理官吏考核的部门,由从五品上的郎中一人为主官。此外,各州牧一级的地方政府长官,多为三到四品,官阶都比考功司长官要高,所以他们的考簿按例都由中央六部郎官及御史台御史组成的巡视团带回京师检复评定。
其次,为了防止各级长官和考功司的偏执成见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唐朝又专设由六部尚、侍和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兼任的考核监校四员,其中两人称监京官考使和校京官考使,两人称监外官考使和校外官考使,分别督导对京朝官和地方官的考核工作。这个制度的创立,使得唐朝的官员考核程序比秦汉要复杂。就是吏部考功司在汇总考簿并完成分类、审查、核对、评定等作业后,还必须分送考核监校大员复审,必要时还要约有关部司核实会审。考核的结果必须按时公布,凡接受考核者都可以获得一份称作“考牒”的文件,上面用朱笔记载着持牒人的考核等第;后来因为经常发生吏部僚吏受人贿托抹改等第的现象,改为墨笔书写。记载优良的考牒就是铨叙时加官晋级的凭据,所以凡“殊考”和“上考”(即特优和优秀)的文牒,都是“精装本”,要向本人收取“考钱”,“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文”(《唐会要》卷八二)。有点像现在的企事业单位年终考评,谁评上了先进,虽称荣誉,其实总与一定的物质性奖励相联系,免不了要有点小破费。
唐代的考核,原则上也是一年一考。其中流内文官的考第是三等九级,参考标准为“四善”和“二十七最”。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偏重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二十七最是区分不同职务所定,偏重行政能力和绩效。比如“法官之最”的标准是“推鞫得情,处断公允”;“学官之最”的标准是“训导有方,生徒充业”;“校(书郎)正(字郎)之最”的标准是“雠校精审,明于刊定”,颇似现代出版总署对编校人员的考核,规定差错率不得超过万分之几,等等不一。台湾史学家黄清连先生曾根据各种唐令记载,编过一份唐代流内官九等考第的品评细则,大抵是:按职设目达到“最”者,加四善俱全,就评“上上”,一最三善或无最四善,可评“上中”,一最三善或无最三善,可评“上下”;一最一善或无最二善,可评中上;一最或无最而有一善,可评“中中”;倘无最无善,但“职事粗理”,可评“中下”。再往后是“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评“下上”;“背公向私,职事废闻”评“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评“下下”(《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大抵能排在中等三级的,起码可以保住职位或官阶,列入下等三级的,依次是革职降级,听候监察部门查处,直至“贪浊有状”移交司法部门。
由上述可见,唐代的考核依据是虚实结合,第五级即“中中”是分界线,站住脚跟的基础是一最或一善。“最”就是工作能力和绩效都称合格,要凭数字说话,是实的。“善”是别人对你的评估或印象,并无客观标准,是虚的。但在考核实践中,“善”的多少至关重要,比如并无绩效之最而四善俱全,亦可评“上中”,减一善犹可得“上下”,领取精装考牒,记入个人档案,等着升官晋级。反之,绩效和能力是“最”,但品德操守方面乏善可陈,一年辛苦下来也就得一个“中中”。往积极方面讲,此为政治统率业务的观点,坚持把思想道德放在第一位;往消极方面讲,就是给上级领导或考核部门提供了凭个人好恶上下其手使用权力的余地。此外,因为担心这类弊病,又赋予监、校考使于“善最之外”根据具体情况“临时量定”的权力,所谓“罪虽成殿,而情状可矜,或虽不成殿,而情状可责”,都可以在本人出席的考评会上,当场改注原先拟定的考第。有此一条,善最以外的弹性自然更大。比如唐高宗总章元年(公元668年),吏部尚书卢承庆主持考核,又兼校考使。有一个负责公粮运输的官员,遭风翻船,损失严重。最初的考语是“监运损粮,考中下”。其人容止自若,也不作申辩。卢部长欣赏其雅量,当场改注“非力所及,考中中”。用白话讲就是把责任挂靠到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上了。其人既无侥幸喜色,也不唱一句“我也有错”。卢部长马上又改注:“宠辱不惊,考中上”。这个故事是当作卢部长爱护干部尽力保全的美德来歌颂的。但如果换了一个缺乏公心的领导,要趁机解救一个“罪虽成殿”本该移交司法的劣员,不就可以凭借权力网开一面吗?
宋朝以审官院考核京朝官,以考课院考核幕职州县官(元丰改制仍归吏部主持),其做法也是分三等评第,不过更偏重于“实”的一面。各级地方官员都有一本吏部发的“功过历子”,随时逐项填写履历职务的成绩和过失。历任官职的时间越长,这本考核簿越增厚,至有续及百张之多的。因为有了这些记录做分类统计时的原始依据,所以我们现在从宋人文集中见到的“批书”,即长官给下属的考评,大都先引据“事实”。如宋仁宗时,黄庭坚的父亲黄庶以大理寺丞出任地方,给治下益都县尉朱康济写的考语是:
官无大小,因其能而使之,则职无不举也。三齐多盗,而益都青之剧县。前件官(朱康济)始能以捕盗得官,今为尉于兹,前后寇偷者发辄得之,而未尝亡一人,岂非所谓因其能而职无不举者邪?然则其能也,岂止为尉而已?其考可书“中”。
县尉的本职是捕拿盗贼,维护治安。这篇考语引据的事实是益都县所发生的偷盗案全都被破获,作案者无一人漏网,所以给一个“中中”考第。再引一则宋哲宗时傅尧俞给所属汜水县尉写的考语:
夫尉职捕盗,而赏罚最著,唯用得失,多失为差。汜水县前山溪而大河横其后,旧多椎埋为奸。今周岁无盗,非畏尉而不为乎?顾不贤于得盗多者哉?虽赏不及,尚宜优其课等。可考“中上”。
这篇考语先点出县尉的考第依据是破案率高低、捕盗数多少,进而引据该县一年中根本没有发案率的事实。捕获强盗是有赏赐的,无盗可捕当然无从赏起。但境内无盗,反过来证明了县尉狠抓社会治安的绩效,结果给了一个“中上”。
众所周知,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里的不同岗位,其职责亦有繁剧大小之分。比如第一把手是抓总的,要负全面责任,佐贰官则只要负责一个方面。治安出了问题,县尉的考语不会好,而知县也要因“领导责任”受牵连。再比如,馆阁一类的图书编辑出版单位里,编校人员的差错率风险,肯定比行政后勤人员高得多,而负责这种单位人事管理或机关保卫工作的官吏,几乎可以说出毛病的概率低微之极。到了年终考核时,对比岗位责任规定,这些人多可考“最”成为先进,起码是无错尽职,而那些处在事务繁剧即“事故多发地段”部门或“第一线”的人,却难免这里失察那里有过,辛辛苦苦干上一年,倒弄个“多做多错”,岂非不公?
对此,古代的人事考核制度也在实践和摸索中不断改进。大约自唐代中期以后,考第评判已经开始和“曹务闲剧”挂钩。到了宋代,更有《长定格》等考核条令做出更细密的规定,比如上等的考第,通常只有负全面责任的部门领导才能获得,分管一个方面的佐贰,倘无极其突出的“事实”,一般只能以“中上”为限。不过,这些规定一旦落入中国特色的运作,往往又导致另一种倾向化。比如前引两篇考语中那两位县尉,尽管可谓“事实”俱在绩效显著,至多就得“中上”,倘若是知县、县令有此考语,便可依“格”考为上等了。《因话录》卷三,记有一个唐代的故事:裴充在太常寺(国家礼仪事务管理总署)任太祝(九品小官),年纪轻,精力旺,工作很尽职努力,但年尾京官考核时,只得“中考”,不服气,去找太常卿(太常寺正官)辩论。领导说:“此旧例也”。裴充道:“太常寺职事繁重,不比其他单位。你们做领导的处在公众视线焦点,自然更容易出秀。但国家设置考课的本意是奖励勤劳,则批书岂能系于官秩?若一一以官职高下来评优劣,则太常卿合书上上考,少卿(副官)合上中考,太常丞合中上考,主簿合中考,协律郎合下考,我们这些人就只合吃杖了!”太常卿“笑且惭,遂特书上考”。按唐代的做法尚是引“旧例”,即依循传统,到了“进考有文而定格难越”的宋代,此弊端难免更加突出吧。
宋代在考核制度上的创新,尚有一个折算分数拉开差距的办法可述,其针对性是长官批书多为“中”考,往往难分高下的现象。据宋史专家邓小南的研究成果,这种办法源于汉代以来的考殿最方式,殿为负分,最为正分。北齐曾把诸官司依职任繁局程度区为繁局、平局和闲局,“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唐代则以赎铜斤数计负殿。宋代充分吸取前人经验,将对于官员课绩高下的衡量及诸般酬赏处罚,统统折算为自肆拾分至壹分不等的加减分数,以区分档次(《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现代企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和人事选任实施办法,也常有将各种项目折算为分数进行统计的,原来亦为古已有之。
明清时代的官员考核,在考第和标准上比过去简化。如清代以“四格”作为京官定等标准,一曰守,
即操守,分清、谨、平三类;二曰才,即能力,分长、平两类;三曰政,即工作作风,分勤、平两类;四曰年,即年龄和身体条件,分青、壮、健三类。凡操守清、才具长、作风勤和年纪轻或身体宜称壮健的,就列为一等,叫“称职”;四格缺一项一类的,列为二等,叫“勤职”,缺两项二类的,列为三等,叫“供职”。四格中大多缺乏或一项不备的,就是等外了,要议处乃至参劾。地方官的考第只有卓异和供职两个等次,也是以四格为标准。凡考为京官一等和外官卓异的,皆曰“举”,往往记录即升,不次擢用。所以有比例规定,京官是7:1,笔帖式是8:1,道、府、厅、州、县15:1,佐杂、教职130:1。换句话讲,还是京官占便宜,越是基层干部机会越少。州县以上的卓异,还要由道府出结,就是担保不存在“淘浆糊”或隐瞒其人贪劣的行为。
其考核程序,三品以上“听旨简裁”,就是由皇帝亲自掌理,以下由吏部会同都察院等各有关方面负责,主打单位仍是吏部考功司。首先是“循例自陈”,现代话讲就是自我总结,自我鉴定。《海瑞集》里有一篇《自陈不职疏》,开篇先申明臣是南京通政使司右通政海瑞,今年56岁,什么地方人,哪一年中举,哪一年入仕,历任哪些职务,哪一年“复蒙圣恩超任今职”。自己如何感恩图报想把工作做好,又因“禀质庸愚,才猷浅薄”,有负初衷。所以“自陈不职,乞赐罢斥,以严考察事理”云云。本文开篇所引“贾政自陈迂拙”,亦属此类套话。再对照许多今人写的年终述职、工作小结一类,可知这种模式也是陈陈相因的。此亦中国特色,叫谦虚。对此,乾隆皇帝曾专门发谕,道是“京察之年,部院堂官、各省督抚,循例自陈求斥罢”,其实都是“以斥罢为辞,是相率为伪,诚无谓也”(《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八)。但你若照实写来,不就是“自陈”过失送小辫子给人家抓了?或确无过失,也不谦虚,自列一等,领导又会作何感想?
说到五品以下的官员考语填注,明清的做法倒比唐宋还要复杂,以清代的京官考核为例,按条例规定,领导给下属写考语,必须以平时“悉心体察,随时存记”为基础,拟议时要“公同酌定”,就是几个领导会商。考第初定后,“公议之日再行同览。众所奖许者拔之,众所摒弃者黜之,以公心办公事”(《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二)。就是要张榜公布,听取众人的意见后再形成最后决定。其后,造具满汉文册四份分送吏部等有关部门。吏部受册后要关起门来“磨对”核实,再会同各有关方面协商,最终拟定等级,同时将结果通知各衙门出榜公布,甚至还有搞“唱名过堂”形式的,等等。
古代的常规性官员考核,往往又和法纪检查或“选拔干部”性质的考察配合进行,若遇后一种情况,还要听取体制外的舆论评议。两汉时,这叫“举谣言”,就是通过歌谣看当官的是否清廉有能。此法后世仍有沿用。《万历野获编》卷十一称,明代每到举办官员考核时,吏部都要发出一种称为“访单”的征求意见表,“比填注缴纳,各不著姓名,虽开列秽闻满纸,莫知出于谁氏”。有一年考核,浙江参政丁此吕以“不谨”(明代考察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罢职,有人说是冤枉,吏部以“访单”进呈,深究下去的结果竟是“追赃遣戍”。但始终不知道是谁检举的。
综观历史,历代的官员考核制度,大抵都因摆托不了几种普遍性的痼疾而最终走样变味。
一是同绩效的量化统计办法相伴生的弄虚作假。从一个角度看,数字里面出政绩,肯定比缺乏客观衡量尺度的思想道德、责任操守评估更实在。但是反过来讲,这个一俊可以遮百丑的又比看似“虚”的东西更容易造假或夸大。《汉书·王成传》载,王成做胶东国相时,上计谎报招抚流亡八万余口,赐爵关内侯,提升官秩中二千石。别人跟着学样,“伪自增加[成绩]以蒙显赏,是后俗吏多为虚名”。《贡禹传》的披露更妙:各郡国“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故]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用现代话讲,就是专门以高职高薪聘请那些善于弄虚作伪的做假账的“会计师”之类,编造计簿,哄骗上司,而事实也的确是这些人最能获得上考,“尊于朝[廷]”。后来唐代强调“四善”,当有惩毖之虑。
二是同衙门作风切切相关的形式主义。本该循名责实的考核,最后几乎都着落为凭考簿,看历子,而且越来越趋向繁琐化。有经验的人都知道,大凡真有开拓意识、处事能力和果敢作风的能员,都无从忍受这一套束缚,也经受不了这种形式主义的考核。相反,只求无过不求有功的谨小慎微之辈,反而能借此道取巧。比如北宋时欧阳修曾在《论捕贼赏罚札子》为一个县尉鸣不平,其人在任内推行县民结为伍保的治安防范措施,又翦灭大小贼盗40余伙,获得境内肃靖的成果,但考课院“守纤细之文,执寻常之例”,说白点就是援引苟细繁琐的格式条例,说你这儿不合规定,那里有违通例,纠缠不已,竟“不与理为劳绩”。再推进一层说,像欧阳修这样肯为一个小官讲公道的大臣,又有几个?清代雍正帝摆出一副励精图治派头时,有人曾指出各级长官“多填注通套考语”,就是均为模棱两可的场面话,其实这亦是历史上大多数考词的遗传病。还有不少当领导的,不堪课历批书之繁剧,干脆委托胥吏代劳,于是又给了这班人敲诈索贿的机会。有司拘守常文,长官敷衍塞责,吏胥弄权作奸,“致抑才能,失于旌赏”,失去了考核的本来意义。
三是与封建政治结为连体的背公阿私。发作到考核上,或是以此作挟嫌报复、打击政敌的武器,或是作取悦权贵、欺下媚上的献礼,或是作弄权纳贿、营私舞弊的手段,大量事例不胜枚举,单说《金瓶梅》里那个官任掌刑副千户的西门庆:五毒俱全,坏事做绝。只因为是拴在蔡京这一条线上的,又舍得花银子,自下而上一级一级贿赂,得到的考语竟是“才干有为,精察素著,家称殷实而在任不贪,国事克勤而台工有绩,翌神运而分毫不索,司法令而齐民果仰。宜加转正”。于是由副千户变成了正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