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壁垒"作为世界各国保护本国利益的主要贸易手段已有20多年的历史。随着保护生态环境越来越为各国所关注,同时也出于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需要,国际市场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的"绿色壁垒"的设置速度正在加快,设置力度也在加大,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很大的影响。
欧盟是我国服装、皮革制品以及纺织化学品出口最多的市场之一。而其自2003年以来,已向国际市场上连续4次发出禁止和限制使用纺织化学品的新规定:(1)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出2003年第三号指令,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蓝色含铬偶氮染料(IndexNo611-070-00-2),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在欧盟的15个成员国中被禁用。(2)2003年2月19日,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发布了2003年版新的禁用染料名单。(3)2003年3月,欧盟公布了修改后的《未来化学品政策》白皮书,5月7日公布了《化学品政策咨询文件》,又称为《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根据这个新政策,欧盟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包括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系统,对进口的化工产品及其下游产品进行严格监控。(4)2003年10月29日,在《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向全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函之后,欧盟提出了法规草案第二稿,对非欧盟的注册企业资格和检测机构等做了限定,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
上述这些"绿色壁垒"技术复杂、隐蔽性强、扩散效应大、影响面广,已成为制约我国出口发展的严重障碍。如最近,在江、浙等地接连出现德国的商家以LGA检测机构(Landesgewerbeanstalt
Bayem,德国)的检测结果,认定中国出口的箱包产品镉含量超标,向中国出口商索赔的事件。就上海来说,不少外贸公司由于缺乏经验,对这一问题应对不当,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国际市场份额减少、贸易机会丧失、企业信誉受损等不利影响。面对国际上"绿色壁垒"严重挑战,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制定相应对策和措施,减少"绿色壁垒"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的影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外贸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化对"绿色壁垒"的认识,准确把握其实质,明确应对指导思想和措施。要密切注意、跟踪欧盟等在建立"绿色壁垒"方面的最新动态,提供必要的预警信息,及时向相关生产、贸易企业发布,并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仲裁组织在审理因"绿色壁垒"而产生的外贸纠纷案件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充分认识到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对我国外贸企业将来的生存、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外国公司利用中国企业对"绿色壁垒"不了解、不熟悉的弱点,订立合同时设立圈套,造成恶意索赔的情况,这类案件如何裁决,对将来审判实践示范意义极大,必须慎之又慎。虽然我国不承认已有判例的效力,但在WTO环境下,我国各级法院、各仲裁组织在对涉外经济纠纷进行裁决时,也必须考虑在先判例的参考价值。
三、各级政府的外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公司与欧盟国家的贸易业务进行指导,要求外贸公司在合同的订立、磋商阶段就对其中的"绿色壁垒"条款加以充分注意,在对己方的工艺技术水平能否达到相应的标准做出客观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签约,切勿出于对承接业务的渴求,不顾自身技术实力盲目接单,以至造成因货物达不到相关质量标准而遭对方退货、索赔,从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四、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与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沟通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技术性贸易保护中的协调作用,帮助企业苦练内功,加强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国际商务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