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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上海市委会
为保护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世博局在国内已申请对40个世博会标志备案。同时,也向39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世博会会徽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并已全部获受理。 目前查处的侵犯世博会标志权利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商业行为随意使用世博会标志,或是直接使用与世博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 上海拟用2006一年的时间,推动国家相关部委共同制订《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内容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网络保护和海关保护等。同时,纲要将在一些关键领域为参加上海世博会的参展者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涉及权利登记的绿色通道、临时保护、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等方面。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权利冲突。由于各项权利的法律构成要素有区别又有联系,各项权利之间的管辖部门不统一,各项权利的保护范围不一,某一世博会标志可能同时构成几项权利,如权利人不同,则权利之间就会发生冲突。如“2010”文字,可以单独构成商标、产品名称和域名,又可以与其他文字或图形等一起构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名称、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法律法规冲突。一方面,我国先行的各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间有着固有的矛盾;另一方面,对于世博会标志的保护目前还停留在行政法规的高度,其深度和广度都较为有限。所以,这些“娘胎”里就带来的问题都较为棘手。
(三)涉外因素。这里指称的涉外因素包括对来自境外的世博会参与者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包括源自境外的对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侵害的处理。前者,如是否对境外参与者将用于上海世博会的标志或其他权利开放快速通道,允许其快速地注册国内商标、专利或立法予以专门保护。后者,如他人在境外将世博会标志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在境外或授权境内商家从事易使人误导的活动,应如何解决。此外,世博会的参与者来自世界各地,其语言文字及各国法律差异极大,能否形成有效的保护和打击机制,是目前面临着的极大的挑战。
(四)实践因素。我国的行政和司法体系庞大复杂,不仅存在效率问题,而且对同一问题各个法院和工商局等执法单位容易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对此,应当试图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五)宽泛定位与合理使用。世博会的文字标志保护过宽,则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抗辩,这是一对孪生兄弟。例如“上海2010”,如在商品上标注“上海创始于2010”是否侵权,又如“2010年上海世博会”,“热烈祝贺2010上海世博会”是否属于侵权。
为此建议:
(一)从维护世博会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角度保护知识产权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对于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应进行专项立法,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加大处罚力度,设立奖励制度。
2、沟通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等部门,采取出台专项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办法,以统一执法尺度。
3、尽可能广泛开展国际注册,以求得国际保护。
4、与香港等周边法域深入探讨,以杜绝在该等地区进行的不良注册。
5、尽可能多地按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将世博会标志同时登记为其他权利,并争取驰名商标的认定。
6、尽早完成各项标志的设计和制作,指定相应的时间表。
(二)从维护全球世博会参与人权利的角度保护知识产权
1、组成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全球参与人提供咨询、国内注册、认证、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服务;
2、与国家商标局等登记部门沟通,为全球参与人开辟快速注册通道;
(三)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保护知识产权
1、向社会公众公告,允许其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使用世博会标志。
2、监督使用人依法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机构,杜绝损害公众利益和世博会形象的事件。
3、设立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公众宣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
(四)通过对世博知识产权的保护,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在对世博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执法和保护能力建设,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总之,应从探索国际合作、深化国内保护、维护权利人、使用人、参与人和广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讨保护世博知识产权的较为完善的立体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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