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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肖 云
各位同志、各位朋友:
大家好。首先感谢上海市政协举办的"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论坛"给我们创造了一个机会,一个向上海市、区政协委员,社会科学系统、高等院校和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进行学习交流的机会。借此我要向"论坛"的组织者---上海市政协的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受上海市政协领导的邀请,我向大家介绍天津市向拆迁困难居民提供"三条"住房保障线的情况。
首先,简要介绍天津市居民住房的一些基本情况。
截至2004年底,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共有13465.3万平方米,其中:自有住房9050.02万平方米,占67.2%;公产住房4415.3万平方米,占32.8%。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4.65平方米。
在4415.3万平方米存量公产住房中,包括市政府委托授权市房产总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直管公产住房1713.3万平方米、约40万户;以及由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的自管产住房2702万平方米、约63万户。目前,我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9元,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承租居民,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3元交纳租金。居住公有住房的居民大多为中低收入家庭,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成为中低收入居民稳定的居住房源,也对租赁市场价格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解决好城市拆迁居民的住房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难点问题。我市在实践中,探索了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困难居民配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三条"住房保障线。下面,我就三种住房的关情况向各位同志、各位朋友做一介绍。
一、为拆迁中的"双困"家庭提供廉租房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针对城市大规模拆迁建设中遇到的小户型、低价位住房少,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45万平方米廉租房,解决拆迁中"双困"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
我市新建廉租房共有4个项目、48万平方米、7282套。其中,投入使用的有2个新区项目,29万平方米、4348套,实现了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当年入住。在建的有2个旧区项目,19万平方米、2934套,预计今年底竣工。在廉租房建设中,市政府给予了土地划拨、免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地方性行政收费,电力、自来水、燃气、供热、绿化、消防等有关配套工程费按60%缴纳等优惠政策。廉租房的房型有一居室和二居室两种,8种基本房型,一居室单元住房平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单元住房平均建筑面积65平方米左右。
为把廉租房真正配租给符合条件的拆迁生活、住房"双困"家庭,天津市政府颁发了《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廉租房的配租对象为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市内六区拆迁户。同时还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房,原则上三口以下(含)家庭配租一居室;三口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
为多方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体现公平原则,我市规定,"双困"家庭在配租到廉租房的同时,需将拆迁补偿安置费全额缴寸,在退出廉租房时退还本金。同时,考虑到配租家庭的承受能力,规定廉租房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最低收费标准计收,平均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廉租房小区经营性公建实行"只租不售",租金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为创造和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物业公司,并要求物业公司吸纳"40、50"人员,为低收入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2004年7月1日全市开始受理拆迁"双困"家庭的申请,区房管、民政、街道、拆迁、公证等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按照统一政策进行审查、复核、摇号、选房,保证了廉租房配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目前,全市已有近千户拆迁"双困"家庭配租了廉租房,受到了群众的衷心拥护。
二、向拆迁中的"夹心层"居民提供经济租赁房
继廉租房政策出台后,为解决拆迁中一部分暂时买不起房又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夹心层"居民的住房过渡性安置问题,2004年底天津市政府出台了经济租赁房政策。房源主要通过政府建设、市场招租两条渠道解决,计划分两年筹集大约8000套面积适中、产权明晰、能保证安全使用的住房。
经济租赁房的申请对象为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相当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下;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三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一个家庭限定承租一套住房;原则上三人(含)以下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以上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经济租赁房的租金标准参照房屋所在地区当年住房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价格和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考虑到承租经济租赁房低收入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承租人实际负担市场租金标准的50%,另50%租金由市政府给予补贴。承租人按所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缴存租赁保证金。解除租赁关系时,退还租赁保证金本息,承租人违约欠缴的房租等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经济租赁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对腾退住房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住房租金按届时市场指导租金标准重新核定,承租人实际负担的租金每年递增10%,政府租房补贴相应递减,直至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市场租金。
为使经济租赁房真正租赁给符合条件的拆迁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示房源和政策、受理租赁申请、审核资格、排序选房、缴存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登记备案等八个主要环节进行配租。目前,全市已有千余户家庭配租了经济租赁房。
三、为拆迁的中低收入居民提供经济适用房
为扩大拆迁困难居民受益面,增加保障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天津市政府做出今明两年连续"建设1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部署。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四带"条件,即带规划条件和房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进行招标建设,由政府划拨土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二是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的2倍(2005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为42000元);三是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为保证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不走样",真正销售给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我市制定了控制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的"双控"措施。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从三个方面进行监控,一是住房"入市"的监控。销售单位根据经济适用房项目招投标时中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按照每个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房管部门依此作为核发销售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房屋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二是销售过程监控。经济适用房一律实行网上销售,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对住房销售过程的价格进行实时监控。三是购房人的监控。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后,将销售价格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使购房人及时便捷地了解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购房人发现违反公布价格可以随时举报,主管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对销售对象的监控,除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外,还设置了三道"关口"。一是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受理条件,开具《购房证明》,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与核对;二是开发单位严把销售关。销售单位负责查验购房证明,购买人与《购房证明》姓名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与购房人签定合同后,销售单位要收回《购房证明》留存备查。主管部门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罚。三是把好购房人产权办证关。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姓名须与《购房证明》的申请人姓名相一致,不一致的,不给办理产权证,以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为使符合条件拆迁居民早日选购到合适住房,向拆迁居民提供一个信息集中、购买安全、方便快捷的购房场所,4月中旬,我市举办了经济适用房定向销售会。戴相龙市长亲临销售会现场,看望购房群众,并与大家亲切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加住房供应量、保持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相对稳定的六项措施。截止目前,通过受理申请、审核、公示,已有近千户符合条件家庭陆续开始持《购房证明》购买经济适用房。
我市解决拆迁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三条"保障线,只是初步的探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需深入研究、不断完善。上海市有关部门实施的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经验以及在完善住房保障方面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论坛"上各位专家学者的精辟论述,也一定会使我们大开眼界。我们将借这次难得的机遇,虚心学习上海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思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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