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五”中,节能环保指标未能完成,这种情况必须在“十一五”中得到扭转。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节能环保事业,特提出以下提案和建议。 1、从政策上引导、发扬建设节约环保型火力发电企业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以节能、环保、经济为标准,优先调度低能耗、环保的机组发电,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的机组发电。国家有关部门要同时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条例,做好监督工作,确保节能经济调度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目前,全国200MW及以下的中小型火电机组设备约占全部火电容量的40%,供电标准煤耗为380-500克/千瓦时,有的甚至更高,而单机容量100、60、30万千瓦的高效发电机组的供电煤耗仅为275-330克/千瓦时。目前,我国发电调度方式是以电厂或发电机组为单位,参照上一年发电量完成情况,由政府部门对各类机组平均分配发电量指标,电网调度执行时也按照大致平均的利用小时数平衡,有的小机组由于上网电价低,发电小时数甚至远高于大机组。高能耗、高污染的小火电挤占了电量空间,使大型高效燃煤机组经常处于低负荷运行,丧失了节能优势,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费。故国务院、发改委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2、应加大对资源节约和脱硫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明确中央国债等专项资金对资源节约和脱硫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从年度资金数额、贷款年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制定鼓励资源节约和脱硫改造项目的财税优惠政策。 早在1996年,国务院就明确规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90%以上要用于企业的二氧化硫治理。现有电厂实施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很多、资金缺口很大,排污费能否集中用于现有电厂二氧化硫控制,已成为能否实现“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的关键。实际上申请使用二氧化硫排污费非常困难,缴费额与使用额极不成比例,电力企业申请到的环保补助资金(排污费返还资金)仅占缴费额的20%甚至更低。建议出台对现役机组脱硫改造给予环保补助资金的具体细则,落实收取的排污费主要用于环境保护项目改造的原则。 3、产业政策上鼓励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循环经济。国家要制定政策,鼓励相关行业积极使用电厂的灰、渣、脱硫石膏等副产品,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粉煤灰、煤渣、脱硫石膏的深加工,提高循环利用率,限制天然石膏的开采、使用,严禁毁田制砖。 4、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脱硫电价的监督力度。目前由于经济利益关系,脱硫电价到位率比较低,各省、市之间也不平衡,不利于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国家的政策效力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5、没有促进建设节能环保型火力发电企业的政策出台就等于严重打击了建设节能环保发电集团的积极性,可能“十五”的节能和环保指标仍不能完成。政府的政策至关重要。 政策上良莠不分,实则压良扶莠,此乃政府工作之大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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